江西南昌,网传一名14岁初中女生被多名男女霸凌,女孩的裤子被人扒了,还被 逼喝下不明液体。更令人气愤的是,这是她第三次被打,前两次被打其母亲都知情却选择原谅。这次女孩父亲表示:不私了,走法律程序!
从视 频能够正常的看到,被打女孩身穿黑色衣服,背对镜头坐在地上,她面前站着两位和她年纪相仿的女生,一直在威胁说:“快点喝,喝掉我就不打了!”,接着,又有一个人飞来一脚踹在她的后背上。
后面镜头里出现了四五个人,有男有女,几个人抓着女孩的头发又进行殴打,最后逼女孩喝下了他们准备的不明黄 色液体。
据女孩母亲称,这些都是女儿的同班同学,有人说女儿在小号上骂了他们,所以心生报复,但女儿却说那个小号不是她的。女孩母亲还说,女儿当时在房间里同时被四个人打,其他的还有两个人在拍视 频,总共有六七个人。
女孩被送到医院后,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其眼睛和牙齿也都受伤了,至于黄 色不明液体是什么,女孩父亲称,女儿说喝下的是尿液,但医院无法查明液体成分。
原来,这已经不是女孩第 一次被打而是第三次,且前两次女孩被打,女孩母亲是知道的。
女孩母亲称,女儿前两次被打,都是因为感情问题,因为考虑到打 人的是女儿同学,他们年龄和女儿差不多,就希望对方可以知错就改,所以没有报 警,只收了医药费。没想到不到一个月时间,对方却变本加厉。
这一次女孩父亲表示:不想私了,直接走法律程序解决实际问题。这件事也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关注正在调查中。
校园霸凌的事件层出不穷,每次事情的发生都让人愤怒不已,同时又让人对受霸凌的孩子感到心痛。
但这一次好像不是简单的孩子被霸凌,因为女孩已经是第三次被打了,但前两次被打,女孩母亲在处理这件事上的方式方法却让人不敢苟同。
首先校园霸凌本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既然发现了一次,那就应该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坚决制止,因为有一次可能就会有下一次。但很显然女孩母亲并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导致一个月内,女儿接连几次被打。
再次,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其实孩子被打最心痛的是父母。但是除了关注到孩子身体上受的伤害,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孩子心理上受的伤害,毕竟身体上的伤口会愈 合,但是对于霸凌留下来的心理阴影,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抹去。
这并不是说若孩子被打,就让孩子打回去以暴制暴,但也不是像女孩母亲那样,默不作声要回医药费就了事。我觉得父母没有权利去替孩子原谅,他们能做的就是用最 合 适的方式,让孩子化 解心结,自己去原谅。
最后,14岁的孩子其实已经懂事了,不再是小孩子了,他们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女孩母亲认为的,他们知错就改就好了,但其实很多人做错事没受到惩罚,是不会知错也不会改的,同理,这些打 人的孩子或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而且退一万步说,子不教父之过,打 人的孩子做错了事,他们的父母也有责任,这一些孩子就应该被他们的父母好好教育。
既然打 人的都是被打女孩的同学,他们的年龄应该也在14到16岁之间。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一个年龄段的孩子违法,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 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女孩被打成轻伤及以上,那么打 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如果女孩受了重伤,或者她喝下的不明液体是有毒的,那打 人者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且女孩住院后,他们还应当赔偿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果不赔偿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很显然,即使女孩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打 人者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他们是结伙殴打他人、多次殴打他人,情节较重应该处以十到十五日拘留。
其实不管是打 人的还是被打的,每个孩子都是祖国的希望,之所以惩罚打 人者,并不是为了惩罚而罚,而是为了让他们回归正道,而对于被打者,一样需要被关怀。这件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