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07:16:59   来源:小9直播平台

  《网络发票处理办法》现已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处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标准网络发票的开具和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办法》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网络发票处理体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网络发票处理体系的开户挂号、网上收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契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处理体系开具的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处理,保证网络发票的安全、仅有、便当,并供给快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途径;应经过使用网络发票数据剖析,进步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依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运营状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品种、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求改变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经税务机关承认,予以改变。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处理体系,照实完好填写发票的相关联的内容及数据,承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体系主动保存数据后即完结开票信息的承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获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对不契合相关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报销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求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必要回收原网络发票悉数联次或获得受票方出具的有用证明,使用互联网发票处理体系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报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回收原网络发票悉数联次,注明“报废”,并在网络发票处理体系中进行发票报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税务挂号的一起,处理网络发票处理体系的用户改变、刊出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发票处理的需求,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托付其他单位使用互联网发票处理体系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的单位签署协议,清晰代开网络发票的品种、目标、内容和相关职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照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使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产生毛病,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保证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牢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仅有等条件的状况下,能够试行电子发票。